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87號
SCDV,107,補,787,201809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王靖文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   告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宏
被   告 邱子田
      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陳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註:請預估工程廢管、磚塊、垃圾
、廢土占用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1/1頁


參考資料
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