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吳清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北市農會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
訴未具體載明本件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亦
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具狀表明本件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