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81號
SCDV,107,補,781,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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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齊豫鳳
被   告 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輝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3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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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