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7年度,319號
SCDV,107,竹簡,319,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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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319號
原   告 振興五金建材行即彭康亮
訴訟代理人 鄭素娟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188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參107年9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核屬單純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起陸續向原告購買五金零料, 迄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23,188元,並約定清償期限 為106年12月31日,詎屆期被告並未給付。爰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還款協議書影本為證,而被告 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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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