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古盛凱(原姓名古勝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詳述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四、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並提出最近6 個月之薪資單,內容 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含強制 執行扣薪部分)。
五、請陳報是否有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在案 ? 若有,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
法院及其案號。
六、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 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債務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 權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七、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 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薪資(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 年之膳食 、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 年每月油資支 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 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九、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聯徵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
十、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 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 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最新國稅局財產 總歸屬資料清單。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 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十二、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 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