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307號
SCDV,107,家非調,307,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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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章彥翎 
代 理 人 吳怡德律師
相 對 人 章至學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 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 、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 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案件所涉之受扶養權利人即 相對人係設籍於基隆市七堵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可佐。而聲請人復未能證明相對人現居於新竹 地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親屬間扶養事件,應專屬受扶養 權利人之住所地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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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