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7年度,5號
SCDV,107,家繼簡,5,2018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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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楊林瑞英

      楊縣豐 

      楊文豐 

      楊書豐 


被   告 楊鉅豐  新竹縣○○鎮○○里00鄰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然該條所
  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先此敘明。
二、應補正之事項:原告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如無之,
  應改提遺產清冊),遺產有為不動產者,併提出不動產之相
  關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建物及土地如前經鑑價,請提出鑑
  價證明。遺產有為不動產者若已完成分割協議者,併提出分
  割協議書及該不動產完成分割登記之相關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又動產(含存款在內)部分若已完成分割協議者,併提
  出分割協議書及分配領取之相關資料。(請注意:原告及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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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