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楊林瑞英
楊縣豐
楊文豐
楊書豐
被 告 楊鉅豐 新竹縣○○鎮○○里00鄰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然該條所
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先此敘明。
二、應補正之事項:原告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如無之,
應改提遺產清冊),遺產有為不動產者,併提出不動產之相
關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建物及土地如前經鑑價,請提出鑑
價證明。遺產有為不動產者若已完成分割協議者,併提出分
割協議書及該不動產完成分割登記之相關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又動產(含存款在內)部分若已完成分割協議者,併提
出分割協議書及分配領取之相關資料。(請注意:原告及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