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68號
SCDV,107,婚,68,201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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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張永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婷婷間因107 年度婚字第68號請求確認婚姻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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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