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36號
原 告 卓汶貞
被 告 馮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2時於本院家事第27法庭(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進行言詞辯論(更新審理)。
理 由
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審理後,於民國107年9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9月19日下午4時宣判,本院認有再開辯論、更新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