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彭聖堡
相 對 人 范揚省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范揚省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 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 欠款項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普通抵 押權,清償日期106年11月22日,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因進 貨積欠貨款84萬4仟元,約定於106年11月22日清償,並簽發 本票予聲請人。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及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普通 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106年11月22 日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 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