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211號
SCDV,107,司催,211,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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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黃天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 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 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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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