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33號
債 權 人 陳豈賢
債 務 人 馬煥銘
債 務 人 馬晨晉
一、債務人馬煥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柒佰捌拾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馬煥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馬晨晉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