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韓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
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
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案經債權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五)、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7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
7873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六)、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機關遂以
寄存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達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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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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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韓春蘭 │其中本金壹拾│ │百分之十五 │
│ │156397│ │貳萬陸仟玖佰│ │ │
│ │元 │ │肆拾肆元自民│ │ │
│ │ │ │國九十八年十│ │ │
│ │ │ │一月二十三日│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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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韓春蘭 │其中本金柒萬│ │百分之十五 │
│ │78737 │ │陸仟參佰柒拾│ │ │
│ │元 │ │肆元自民國九│ │ │
│ │ │ │十七年十月三│ │ │
│ │ │ │十一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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