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蘇柏菖
債 務 人 劉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柏菖前就讀彰化師範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嚴
藝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
款本金274,53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查本案債務人蘇柏菖於100年02月11日邀新連帶保證人
劉秀鳳簽立增補約據,新連帶保證人劉秀鳳對於在本增
補約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甲方依原借據約
定對乙方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
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蘇柏菖自民國107年05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73,5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劉
秀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清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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