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仕穎
債 務 人 賴富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零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仕穎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賴富田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
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
43,014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
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
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7年08月17日)起,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賴仕穎自106年03月30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
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
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賴富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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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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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仕穎、賴│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3014 │富田 │3月30日起 │8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17日止 │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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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仕穎、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014 │富田 │5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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