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27號
SCDV,107,司促,6227,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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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債 權 人 詹益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揚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LINE對話截圖、產 品簽收單影本等文件,惟產品簽收單系華展通信有限公司所 開立、客戶為展鑫企業社,上開文件無法釋明債權人詹益生 、債務人范揚均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且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8月1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究為公司或個 人等項,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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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