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7號
SCDV,107,勞訴,37,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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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蔡雨柔
被   告 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榮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 理 人 莊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前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被告於民 國101 年5 月4 日給予原告之任職通知書明載年薪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每月先支付10萬元,1 年屆滿再支付剩餘 80萬元。原告於101 年5 月8 日正式就職,迄102 年5 月8 日工作屆滿1 年,惟原告僅受領120 萬元薪資,剩餘之80萬 元薪資被告表示不支付或以公司未賺錢日後再行支付等理由 迄未給付,嗣原告於102 年5 月31日離職,並於102 年8 月 6 日向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該局並於8 月16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惟調解不成立,為此依任職通 知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薪資。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原告係起訴請求公司積欠員工之薪資,雖於起訴狀誤列被告 法定代理人張勝榮為被告,惟訴訟中已確認提告對象為被告 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觀原告係以被告為勞資爭議 調解對象,亦足認本件原告起訴對象並無違誤。 2被告辯稱年薪200 萬元係包含附條件之業績獎金在內,惟依 任職通知書上載之文意,年薪純屬薪資,不含獎金,原告單 純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並未請求獎金。另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派員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結果,亦認被告未依勞動契 約全額給付原告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而 處被告罰鍰2 萬元。原告從未被告知每月達到績效目標始有 權逐月請求66,666元,被告抗辯原告任職期間銷售總額僅36 6,703 元,顯與經濟部國貿局所提供海關署的中華民國廠商 進出口實績不符,並非事實。




3被告於原告任職滿1年之102 年5 月8 日有支付剩餘80萬元 薪資之義務,原告於107 年4 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罹 於時效。
(三)綜上,爰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起訴狀所指被告為「張勝榮」個人,其對於原告所主張 之給付短給薪資部分,根本無處分權能,並非給付義務之人 ,是原告起訴狀所指被告張勝榮,實欠缺本案當事人適格要 件。
(二)系爭該80萬元之定性,探究締約當事人真意,應認係每月績 效獎金之年總和,即原告必須每月達到績效目標始有權逐月 請求66,666元。蓋將任職通知書「年薪200 萬元,每月10萬 元」之約定與原告受僱被告公司擔任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之 職務兩者互核以觀,可知其屬高階經理人職位,10萬元月薪 已高於同業同級之聘用薪資水準,再依商業經營、職務屬性 及社會常識經驗判斷可知,被告之所以願意以高薪獎金為條 件聘任員工,無非期待員工能為公司創造業績及獲利,足認 年薪200 萬元係包含附條件之業績獎金在內,被告公司負責 人張勝榮於原告面試時已口頭告知上情,並為原告所知悉。 然原告任職期間銷售總額僅366,703 元,此與原告自訂每月 業績從美金24萬餘元到美金220 萬餘元互核以觀,可知原告 在職期間不僅每月均未達其業績目標,甚至未開發任何新客 戶,更有諸多月份業績掛零,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績效獎金 。
(三)原告請求之款項為其在職期間之每月績效獎金,縱使原告得 請領該績效獎金,依民法第126 條、第128 條規定,亦應於 次月5 日請求當月之66,666元,而非於工作屆滿1 年時一次 請求支付80萬元,故原告遲至107 年4 月19日始提起本件訴 訟,置多僅能請求102 年5 月份之績效獎金66,666元,其餘 獎金已罹於5 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四)綜上,爰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若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前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 ,被告於101 年5 月4 日給予原告之「任職通知書」明載年



薪200 萬元,每月先支付10萬元,1 年屆滿再支付剩餘80萬 元,原告於101 年5 月8 日正式就職,迄102 年5 月8 日工 作屆滿1 年,惟原告僅受領120 萬元薪資,剩餘之80萬元薪 資被告迄未給付,為此依「任職通知書」之約定,請求被告 給付80萬元等情。被告則以:原告起訴狀所指被告為「張勝 榮」個人,其對於原告所主張之給付短給薪資部分,根本無 處分權能,是原告起訴狀所指被告張勝榮,實欠缺本案當事 人適格要件;又系爭80萬元之定性,探究締約當事人真意, 應認係每月績效獎金之年總和,即原告必須每月達到績效目 標始有權逐月請求66,666元,被告公司負責人張勝榮於原告 面試時已口頭告知上情,並為原告所知悉,原告在職期間不 僅每月均未達其業績目標,甚至未開發任何新客戶,更有諸 多月份業績掛零,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績效獎金;又原告請 求之款項為其在職期間之每月績效獎金,原告遲至107 年4 月1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置多僅能請求102 年5 月份之績效 獎金66,666元,其餘獎金已罹於5 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得 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故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㈠原告 起訴對象有無錯誤?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有無理由 ?㈢原告之請求如有理由?被告為時效抗辯,是否可採?茲 說明如下:
(一)原告起訴對象並無錯誤:
查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被告固記載為「張勝榮(瀚誼世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惟其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 緣原告任職於被告所開設之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語(見竹司勞調卷第5 頁),可知原告係主張任職於被告公 司,佐以原告附於起訴狀之相關證物,包括勞資爭議調解申 請書及調解紀錄均載明對造人為「瀚誼世界科技(股)公司 、負責人張勝榮」(見竹司勞調卷第7 頁),所提出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 均為被告公司所出具(見竹司勞調卷第15、17、18頁),尤 其任職通知書載有「瀚誼機密資料」等文字(見竹司勞調卷 第14頁),足以佐證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顯係誤載,此 業經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6 月14日進行調解程序時,向原告 確認被告為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誤(見竹司勞調卷 第36頁),是以尚難以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誤植即認原告起訴 對象有誤。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為有理由: 1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薪資,業據提出上載「年薪NT$2,0 00,000,每月NT$100,000」等字之任職通知書為憑(見竹司 勞調卷第14頁),被告則辯稱:扣除每月給付10萬元薪資外



,其餘80萬元為業績達標始可按月請求66,666元(800,000 ÷12)之績效獎金等語。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到庭結稱 :原告是我面試,我們對於業務主管都是談薪水、業績獎金 ,跟原告談的時候,我們談的就是月薪10萬元,其他以業績 獎金的方式處理,做得好的話可能不只80萬,只要達到業績 要求,達到一、二百萬也是有可能,當時我跟原告說薪水就 是每個月10萬,達到業績要求的話,就可以拿到基本的80萬 業績獎金,我沒有跟原告說要達到什麼樣的業績才能拿到80 萬業績獎金,但是我心裡想說1 年達到5,000 萬的話就可以 拿業績獎金,因為我們前1 年是達到3,000 萬的營業額。( 問:有無跟原告說業績獎金何時可以領取?)我有講1 年後 才能確定能不能拿到業績獎金,因為我們的目標是以1 年度 的營業額來計算,拿業績獎金只有營業額有沒有達標這個標 準,原告沒有拿到業績獎金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達到目標 等語在卷(見勞訴卷第94-75 頁)。
2惟查,兩造於102 年8 月間之往來電子郵件中,被告法定代 理人對於原告請求給付80萬元之回應係"We discussed sala ry and yearly package during the interview. The term of salary and package are common inside Science Park . We, company top managers , are responsible for com -pany profit to survive, can't request bonus part un -der company deficit during the past year. I am emba -rrassed to bring it to the board members, and criti -cized inside the campus .”(亦即我們在面試時討論過 薪水及年度給付方案,薪水及年度給付方案在科學園區很常 見,我等公司的高階經理人要對公司獲利生存而負責,在公 司過去1 年虧損的情況下不能要求紅利,我對公司董事會很 不好意思…)。被告法定代理人上開回應中,顯然並未到提 原告因業績未達標準而不能領取「業績獎金」,而係以公司 虧損不能要求「紅利」而拒絕原告之請求,是以被告抗辯系 爭80萬元為業績達標始可請求之業績獎金,顯然有疑,且悖 於任職通知書明載200 萬元為「薪資」之文義。由此堪認原 告主張:當初是被告法定代理人面試我,薪資是我提的,從 頭到尾都沒有提到業績獎金,我提年薪方式,證人答應用年 薪200 萬的方式聘用我,按月給10萬,到了滿1 年的時候再 把剩餘的80萬給付給我,並沒有提到要以業績達標為給付尾 款的條件等情,較為可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 薪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被告為時效抗辯,難為可採:
1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 年或不及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 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民法第126 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26 條所稱之「 其他1 年或不及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 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 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判 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其任職滿1 年之102 年5 月8 日應給付系爭80萬元薪資,業據提出上載「報告日期:2 012 年5 月8 日」之任職通知書為憑,並經本院認定屬實, 是其於107 年4 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見見竹司勞調卷第3 頁),尚未罹於5 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雖辯以:原告請求 之款項為其在職期間之每月績效獎金,原告遲至107 年4 月 1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置多僅能請求102 年5 月份之績效獎 金66,666元,其餘102 年4 月份以前之績效獎金已罹於5 年 短期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云云。惟被告法定代理人當庭自 承:我有講1 年後才能確定能不能拿到業績獎金,因為我們 的目標是以1 年度的營業額來計算等語明確(見本院勞訴卷 第75頁),故被告訴訟代理人抗辯80萬元是按期給付,102 年4 月份以前之績效獎金已罹於5 年短期時效,被告得拒絕 給付,即非可採。
2被告訴訟代理人另以:原告起訴對象錯誤,迄至107 年6 月 14日調解期日經司法事務官確認後,始表明本件被告是瀚誼 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距原告得請求之102 年5 月8 日起 算,亦已逾5 年時效云云。惟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部分 係誤載,原告於107 年6 月14日調解期日當庭予以更正,核 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故 不影響原告係於107 年4 月19日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訴訟之 法律效果,被告上開抗辯,非有理由,難為可採。(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對象並無錯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80萬元薪資,為有理由,被告為時效抗辯,非屬可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應予准許。
四、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合於法 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 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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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