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7年度,748號
SCDM,107,竹簡,748,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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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創基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4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創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調偵字第149號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補充:被告邱創基於本院之自白(107 年度易字第 537號第104頁)。
二、爰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足憑;其高中畢業之學識程度、已婚、擔任保全 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因土地買賣糾紛而與被害人李珊菁發 生爭執,以其手機APP軟體LINE傳送「我對天發誓再見到你 ,絕對讓你死的很難看」、「再見你一定沒命」等語至被害 人手機,致被害人心生畏懼之犯罪手段及情狀;雙方以新臺 幣(下同)3 萬元和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 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起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106年度調偵字第149號起訴書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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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