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07年度,53號
SCDM,107,竹秩,53,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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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被移送人  謝俊勇
      劉秉豪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
民國107 年6 月1 日以鐵警中分偵字第1070003515號移送書移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再經該院以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勇劉秉豪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謝俊勇劉秉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5月3日晚上7時50分許。(二)地點:臺鐵車次149 次列車第4 車車廂內(新竹站至竹 南站間)。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彼此參與鬥毆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共3張。
三、被移送人謝俊勇劉秉豪均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互毆,惟被 移送人劉秉豪辯稱:我覺得我的攻擊行為是基於正當防衛下 的正常反應行為云云。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 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2條固定 有明文。然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 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其次,互毆屬多數動作構 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 擊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僅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 之反擊行為,因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故對於互為攻擊之 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83年度台 上字第4299號判決、84年度台非字第2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移送人謝俊勇於警詢時稱:我是以右手徒手揮拳試圖 毆打對方,但好像沒有打到,我沒有使用工具,沒有共犯, 對方是以右手徒手毆打我頭部,對方手部受傷;我的額頭紅 腫,後腦杓疼痛,嘴角流血。被移送人劉秉豪於警詢時亦稱 :忽然對方朝我大喊要練膽量,並以手勢表示要給我好看, 隨即以右手握拳徒手試圖揮拳毆打我,我立即以右手毆打對 方頭部。足見被移送人劉秉豪之還擊行為,非單純消極阻擋 對方之攻擊或出於排除對方之侵害,而係對被移送人謝俊勇



之頭部積極施加攻擊,顯非單純排除攻擊所為之必要防衛動 作,主觀上亦非基於防衛之意思,參照前揭說明,被移送人 劉秉豪之舉尚非屬正當防衛行為,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 卻違法。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移送人謝俊勇劉秉豪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行為,均堪認定。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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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