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58號
SCDV,106,除,15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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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黃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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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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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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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珍餐廳周金治│華南銀行竹東分行│100年3月31日│13,100元 │LD53177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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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