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860號
SCDM,107,易,860,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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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紹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5314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竹北簡字第405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彭紹談基於妨害秘密之 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13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 路00號2 樓「龍祥物業管理顧問公司」之廁所內,以將於不 詳時間購得之針孔攝影機藏放於黑色菱格硬式面紙盒內,再 於面紙盒上挖洞之方式,而以其所有具有錄影、拍照功能之 針孔攝影機置放於廁所白色置物架之最下層近地面,以此方 式無故窺錄該公司員工即告訴人蔡雅萍、古馨如等如廁人士 之身體隱私部位及使用上開廁之非公開之活動,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妨害秘密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雅萍、古馨如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罪,依同法第31 9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2 人達成和 解,並據告訴人2 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聲請撤回告 訴狀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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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