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號
SCDM,107,易,1,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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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羽婷
      林麗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方俐雯
選任辯護人 黃燕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3
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謝羽婷林麗鳳方俐雯被訴罪嫌,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羽婷林麗鳳(下各逕稱其等姓名) 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9 時17分許,在被告方俐雯(下亦逕 稱其姓名)所經營位在新竹縣○○市○○○街00號御英園產 後護理之家內,因急救訓練課程細故與方俐雯發生口角,謝 羽婷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對方俐雯辱罵「不要臉」之語,足 以貶損方俐雯之社會評價。其後方俐雯因所有名片遭謝羽婷 自行拿取,且於爭搶時遭謝羽婷拍打背部(未成傷)遂心生 不滿,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以徒手抓扯謝羽婷上衣,將 謝羽婷扯倒在地後扯衣毆打謝羽婷,致謝羽婷受有頭部外傷 、頸部挫傷、胸部挫傷、雙上臂挫傷之傷害,而謝羽婷上衣 亦遭扯破,致破損不堪使用。期間林麗鳳見狀,竟基於傷害 之犯意,上前以徒手毆打方俐雯頭部等部位,致方俐雯受有 頭部外傷併頭暈,併左顳部頭皮皮下血腫,左前額、臉頰多 處挫瘀傷,左上臂、肘、前臂、腕、手部多處擦傷,右手部 多處擦傷之傷害。方俐雯遭打,亦另行起意,以徒手毆打林 麗鳳頭部等處反擊,致林麗鳳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 右上臂及右前臂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謝羽婷所為,係犯刑 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林麗鳳所為,係犯同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方俐雯所為,則係犯同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三、經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 條、第357 條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謝羽婷林麗鳳方俐雯已具狀撤 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說明,本案



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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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