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446號
SCDM,107,交易,446,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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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交易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弘凱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吳俊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660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蔡玉琪
                 書記官 李念純
                 通 譯 呂超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魏弘凱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新竹 市東區調解委員會一○七年度刑調字第三七五號調解筆錄所 載之內容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
魏弘凱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12時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經國路一段398 巷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駛至新竹市經國路一段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依當時天候 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視距良 好等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違反燈光號誌 而紅燈右轉,適李思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新竹市鐵道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新竹市經國路一段路口 ,突遇魏弘凱違規右轉閃避不及,2 車發生撞擊,李思儀因 而受有外傷性窒息、外傷性氣血胸、左上肢骨折、左小腿骨 骨折、疑腹部脾臟破裂等傷害,送醫急救後,於107 年5 月 15日13時15分許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李念純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107 年度刑調字第375 號調解筆錄內容│
│: │
│一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潘佳宣、潘孟寯李玉美李正麟四人醫│
│ 療費、精神慰撫金及喪葬費等一切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
│ )700 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式如下│
│ : │
│ 1.107年8月16日前給付200萬元。 │
│ 2.107年10月9日前給付200萬元。 │
│ 3.107年11月9日前給付200萬元。 │
│ 4.108年2月9日前給付50萬元。 │
│ 5.108年5月9日前給付50萬元。 │
│ 上揭款項皆匯入告訴人李正麟之帳戶。前揭分期給付,如有│
│ 一期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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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