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420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鈺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1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鈺君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上午8 時 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 區○○路○○○○○○○○○道○○○○○路00號友達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便道出入口即設有中央分向設施之無號誌三岔 路口,往右偏跨外側車道而右轉往友達光電公司時,本應注 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竟疏未注意,逕行右轉,適告訴人冼文揚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力行路由西往東方向外 側車道直行於被告上開車輛右側稍後方處,突遇被告所駕駛 之自小客車變換車道右轉駛至,其左腳踝因而遭被告上開車 輛擦撞,冼文揚因而受有左側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 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冼文揚已 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 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