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羅玉琳(原譯名羅娜蘭慕斯)
被 上訴人 王國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936 號請求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叁佰陸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