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德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 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8 月13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 8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 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