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11號
PCDV,107,訴,2511,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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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1號
原   告 李諭臻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北區工程處
      黃斌斐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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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