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胡世璋
相 對 人 周建良
相 對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元,另就張貼道歉聲明公告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捌仟肆佰元
(5400+3000=8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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