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被 告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榮洲
被 告 林冠名
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 23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21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及答詢表1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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