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6號
PCDV,107,訴,226,2018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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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葉忠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玉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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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