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葉忠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玉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