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99號
PCDV,107,訴,1799,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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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9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被   告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當事人兩造間如明示就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 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 轄權,法院即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經兩造合意管 轄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訂房地租賃契約書,惟租賃 標的物因被告與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公開拍賣後,已由訴外人臺灣金聯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買受,租賃標的物因可歸責於被告 之事由而提前終止,被告應依房地租賃契約第3 條第1 項後 段返還押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予原告等語,依其主張, 本件乃兩造簽訂房地租賃契約書所涉爭議,依兩造簽訂之房 地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房地租賃契約書1 份在卷可憑,依 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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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