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述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俊福因107年度訴字第1565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新台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以14號字體及寬4.56公分、長14.5公分
之篇幅,在國內發行之自由時報報紙D版刊登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
之道歉啟事1日。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至於請求登報
道歉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