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02號
PCDV,107,訴,1202,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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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劉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被   告 王莊春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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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