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營業設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80號
PCDV,107,補,1680,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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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   告 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被   告 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營業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參起訴
狀所附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約價值新臺
幣5 千萬元」等語),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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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