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張玉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陳界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私立慈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捌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