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43號
PCDV,107,補,1643,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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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張玉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陳界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私立慈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捌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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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