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08號
PCDV,107,補,1608,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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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清祥
被   告 幼協育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4萬5,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已據原告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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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幼協育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