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邱季純
被 告 林秀珍
劉秀滿
劉得福
劉裕卿
劉秀琴
劉秀麗
劉志明
劉裕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劉得福請求分割其
繼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劉得福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 號民
事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劉得福所繼承之遺
產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就附表編號3
、6 及4 、7 所示不動產部分,以最新鄰近類型相同二筆土地建
物交易平均價格計算,均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950
元(計算式:【31,800元/㎡+38,100元/㎡】÷2=34,950元/㎡
);附表5 、8 、9 所示不動產部分,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
為每平方公尺53,000元,則附表編號3 、6 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
3,910,206 元(計算式:34,950元/ ㎡×(92.6+9.64+9.64)
㎡=3,910,206 元);附表編號4 、7 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3,97
3,116 元(計算式:34,950元/㎡×(93.10+10.29+10.29)㎡
=3,973,116 元);附表5 、8 、9 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7,988,
955 元(計算式:53,000元/㎡×(125.46+15.03)×1/2+53,
000元/㎡×80.49=7,988,955元);再依107 年度內政部公告土
地現值,附表編號1 、2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10,100元,則
附表編號1 所示不動產價格應為919,100 元(計算式:10,100元
/㎡×182㎡×1/2=919,1000 元);附表編號2 所示不動產價格
應為212,100 元(計算式:10,100元/㎡×42㎡×1/2=212,100
元),依此計算上不動價額合計為17,003,477元(計算式:編號
1 部分919,100 元+ 編號2 部分212,100 元+ 編號3 、6 部分3,
910,206 元+ 編號4 、7 部分3,973,116 元+ 編號5 、8 、9 部
分7,988,955 元= 17,003,477元)。又查,訴外人劉春木已於民
國107 年3 月3 日死亡,其與被告等人繼承自被繼承人林鄭金枝
之應繼份九分之一,應由被告等人共同繼承,則被告等人就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各為八分之一(計算式:1/9+【1/9÷8】
=1/8)。茲以被告劉得福之應繼分八分之一計算,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125,435 元(計算式:17,003,477×1/8=2,125
,43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表: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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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 │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段│二鬮 │82之6 │交通用地│182 │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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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段│二鬮 │82之7 │農牧用地│42 │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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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段│二鬮 │82之8 │甲種建築│92 │2 分之1 │
├─┼───┼────┼───┼───┼───┼────┼─────┼────┤
│4 │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段│二鬮 │82之9 │農牧用地│92 │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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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段│ │2018 │ │113 │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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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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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
│編│建號│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號│ ├─────────┤主要建材├──────┬──────┤公同共有 │
│ │ │基 地 坐 落 │房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 │ │ │合 計 │主要用途 │ │
├─┼──┼─────────┼────┼──────┼──────┼─────┤
│6 │450 │新北市三峽區大埔段│加強磚造│1 層:46.30 │陽台: 9.64 │ │
│ │ │二鬮小段82之8地號 │二層 │2 層:46.30 │平台: 9.64 │全部 │
│ │ ├─────────┤ │合計:92.60 │ │ │
│ │ │新北市三峽區二鬮路│ │ │ │ │
│ │ │81巷6號 │ │ │ │ │
├─┼──┼─────────┼────┼──────┼──────┼─────┤
│7 │480 │新北市三峽區大埔段│加強磚造│1 層:46.55 │陽台:10.29 │ │
│ │ │二鬮小段82之9地號 │二層 │2 層:46.55 │平台:10.29 │全部 │
│ │ ├─────────┤ │合計:93.10 │ │ │
│ │ │新北市三峽區二鬮路│ │ │ │ │
│ │ │81巷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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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84│新北市三峽區永安段│加強磚造│1 層:47.70 │騎樓:15.03 │ │
│ │ │2108地號 │二層 │2 層:62.73 │ │2分之1 │
│ │ ├─────────┤ │合計:125.46│ │ │
│ │ │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 │ │ │ │
│ │ │18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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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5│新北市三峽區永安段│ │1 層:11.45 │ │ │
│ │ │2108地號 │ │2 層: 7.43 │ │未辦保存登│
│ │ ├─────────┤ │3 層:61.61 │ │記 │
│ │ │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 │合計:80.49 │ │ │
│ │ │18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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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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