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60號
PCDV,107,補,1560,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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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江東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賡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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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