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江東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賡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