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蔡碧珠
被 告 吳榮寬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10,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0,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