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53號
PCDV,107,補,1553,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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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蔡碧珠 
被   告 吳榮寬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10,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0,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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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