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44號
PCDV,107,補,1544,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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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董信雄
被   告 董梁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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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