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08號
PCDV,107,補,1508,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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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羅來傳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被   告 信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慶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張立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貳仟玖佰
柒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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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