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被 告 大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1 萬3,22
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1 萬3,22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256 元(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