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 告 康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兆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8,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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