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38號
PCDV,107,補,1438,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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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賴紅如
被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異議之
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
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79038 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而被告就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原告之債權總額至原告起
訴日止為新臺幣(下同)70萬3,800 元【13,800元+4,600元×15
0 月(94/02/25~107/08/17 )=703,800 元】,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79038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揆諸
前揭規定與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至起訴日止被告
對於原告之債權總額70萬3,800 元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0萬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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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