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鄭志宇
被 告 羅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52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