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657號
PCDV,107,監宣,657,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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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許憶萍
受監護宣告人 沈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許憶萍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沈展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處分前項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人沈展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國慶郵局03111438009829號帳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沈展華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沈展華之女,沈展華 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監宣字第339號裁定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茲因沈展 華生活無法自理,已於106年7月入住三峽清福安養院,其名 下之眷村改建房舍目前無人居住,恐閒置過久失修,適有鄰 居願意購買,為維持沈展華生活必要支出,避免房地閒置, 為此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沈展華名下所有不動產,所 獲價金將用於照顧沈展華之養護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此等 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暨建物所 有權狀影本、長照中心繳款單、存摺封面暨明細、同意書、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7 年度監宣字 第339 號卷宗核對無訛。又受監護宣告人沈展華確已於長照 中心安養中,且其子女均已同意出售其名下之不動產,有同 意書在卷可參,又其醫療費用及生活費用甚高,則聲請人請 求准予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以利照顧費用支出,尚非無據 。另為保護受監護人利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對於沈展華財 產管理行為,爰併予諭知處分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 受監護人沈展華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國慶郵局 03111438009829號帳戶內,併予敘明。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法院 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 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另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 、第1103條第2 項、第1109條第1 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 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 妥適管理,並使用於沈展華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附表:沈展華名下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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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及建物 │權利範圍 │
├──┼──────────────┼─────┤
│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200/100000│
│ │地 │ │
├──┼──────────────┼─────┤
│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200/100000│
│ │地 │ │
├──┼──────────────┼─────┤
│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199/100000│
│ │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壽│ │
│ │德街13號)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 │(華福段4589建號、4590建號、│共有部分各│
│ │4591建號) │314/100000│
├──┼──────────────┼─────┤
│ 4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1/1 │
│ │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壽│ │
│ │德街25號9 樓之3 )含共有部分├─────┤
│ │(華福段4589建號、4590建號、│共有部分各│
│ │4591建號) │20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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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國慶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