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381號
PCDV,107,監宣,381,2018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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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381號
                  107年度監宣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游元宗
代 理 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聲 請 人 游徐紅花
代 理 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游本昌
關 係 人 游元真
      游心沛
      游文秀
      游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人欄關於「游徐宏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游徐紅花」。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二十三行關於「游元昌」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元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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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