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胡語宸(原名:胡海倫、胡彤恩)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8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2人×43元×10份=860元)。二、本件據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陳報債權人高雄市奧恩儲 蓄互助社一節,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高雄市奧 恩儲蓄互助社之間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 約定利息為何?(由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 用情形為何、是否按期償還、償還期間等)又雙方間是否有 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性質?是否另 有第三人提供擔保?請陳報並提供債權相關之主契約、保證 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供參。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14樓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聲請人是否主張 扶養母親石○立,每月須支出扶養費8,000元?請提出相關
事證以釋明石○立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 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 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9月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老樹冰果店,每月薪資為 何?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 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 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 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 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 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9月5日起至107年9月4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 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支出個人必要費用17,262元,其包含之項目為何?並說明各 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 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
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 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9月5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