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從訓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
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
)×43×10=2,5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
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
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
差距各為何?
三、聲請人自民國105年7月18日起至107年7月17日止之各項收入
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