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272號
PCDV,107,消債更,272,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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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從訓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
  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
  )×43×10=2,5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
  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
  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
  差距各為何?
三、聲請人自民國105年7月18日起至107年7月17日止之各項收入
  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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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