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72號
PCDV,107,消債更,172,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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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朱進國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3 人 ×10份×43元=1,290 元)。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請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5 年3 月20日起至107 年3 月2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 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



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 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 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 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 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及自105 年3 月份迄今之每 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 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 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如均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款項。
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 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7,000 元、水、電、瓦斯費 2,163 元之部分,請說明目前是否尚有其他人與聲請人共同 居住於租屋處?如有,請說明該他人為何人?有無與聲請人 共同負擔上開費用?如有,該他人分擔之數額為何?如無, 請說明該他人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陳報應分擔朱萬水、朱蘇鴛鴦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 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其他扶養義務人及朱萬水朱蘇 鴛鴦之105 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朱 萬水、朱蘇鴛鴦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⒉說明朱萬水、朱蘇鴛鴦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各類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 ?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陳報應分擔聲請人之子朱○○、女朱○○扶養義務之人數 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子 朱○○、女朱○○之105 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子朱○○、女朱○○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
⒋說明子朱○○、女朱○○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等各類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九、提出聲請人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所載,戴麗萍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19萬2,000 元,請陳報戴麗萍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及聯 絡方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
十二、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2 萬元,另子女尚領有補 助款各2,695 元,合計每月收入為2 萬5,390 元,經扣除 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合計3 萬7,649 元後,已無任 何餘額且尚有不足。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㈠就聲請人收入不足以支應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之部分, 該部分聲請人係如何負擔?
㈡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為何?又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已不



足支應必要生活支出,則屆時聲請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之數額?
十三、說明聲請人於107 年3 月5 日、107 年3 月31日各劃撥3, 980 元予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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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